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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走”工作法巧解二手房“跳单”纠纷
来源:房老二
2025-07-25 17:54

“感谢法官主持调解,这个结果公平,我非常满意!”近日,未央宫人民法庭适用释法明理“三步走”工作机制,情、理、法相融合,妥善化解了一起二手房“跳单”纠纷案件,为双方当事人既解开了“法结”,又化解了“心结”。

庭前明理:老调解员讲的“贴心话”

被告将其欲出售的房屋在原告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公司平台上进行了登记。虽双方未签订代理协议,但原告先后完成了带客户王雷(化名)看房、约谈、议价、签约准备等服务工作,就在交易即将达成之际,买卖双方却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签订了买卖合同。该案在未央宫人民法庭立案后,法庭立即委派“乡贤调解团”的调解员老周开展先行调解。

“我们带看、谈价忙活大半个月,你们转头就找别家中介签合同,这不妥妥的跳单么?”某房产中介公司人员说。

“你们收2个点中介费,人家只收1个点,自由市场竞争时代,我选更优惠的有错吗?”被告某房东说。

“释法明理室”的门刚推开,老周就听见双方激烈的争执声。他给双方倒上一杯热茶说:“咱们今天愿意一起来这儿,说明事情还有商量余地,不着急慢慢说。”

被告很不服气:“我不觉得这是‘跳单’,我对他们收费不满意就换一家啊,总不能强买强卖吧?”

“但你确实享受了中介提供的服务,对吧?”

面对争执的双方,老周用“四讲清”进行调解:首先讲法理,用通俗语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5条关于“跳单”的规定;其次讲事理,详细梳理原告员工提供带看、约谈、询价、签约准备等服务事实;再次讲文理,引用相关案例裁判文书,让被告了解类案裁判情况;最后讲情理,帮助被告意识到诚信交易的重要性。

当日的调解未能达成,送走当事人后,老周并没有灰心。因为他的调解为后续解纷奠定了重要基础。

庭中释法:法官算的“明白账”

“本案关键在于‘跳单’行为的认定。”庭审中,栾帅法官首先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5条规定,“跳单”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中介人提供了实际服务;二是委托人接受了服务;三是委托人故意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看房登记、约谈记录、询价情况、签约准备材料……举证质证环节中,栾帅精准锁定关键环节证据,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关键证据逐一质证。

“本案与人民法院案例库里的‘某中介合同纠纷案’很相似……”栾帅将类案裁判要旨进行对照,开展庭中释法:“从现有证据看,原告为促成交易提供了多项实质性服务,并且已经到了签订合同阶段,说明被告已经有了一定的成交意愿,所以,原告这些劳动付出应当得到尊重和合理对价。”

翔实的证据及明白的法理面前,被告对“跳单”行为终于有所认识。旁听席上,老周也认真记录庭审细节。

最后一劝:调解室里的“解扣时刻”

庭审结束后,栾帅法官团队与老周制定了“法律评价+情理疏导”的双轨调解方案。

栾帅法官从“法律评价”层面继续与被告沟通:“现在你也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属于‘跳单’,如果案件判决并进入执行后,你还是拒绝履行的话,不仅会增加诉累,还会影响征信。”

调解员以“情理疏导”着力消弭隔阂:“你最后选择以同样的房价将房子卖给原告带你认识的客户,客观上也表明对原告工作一定程度的认可,对不对?做人都应该讲‘诚信’,咱想想是不是这个理……”

“法官,我想和原告谈谈调解方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作为损失赔偿,双方再无纷争。

据介绍,未央宫人民法庭释法明理“三步走”工作法包括庭前明理、庭中释法和判后答疑三个环节:庭前由法官指导乡贤调解团、社区调解能手等结合事理、情理、法理、文理开展调解,成功则申请司法确认,失败则做好记录为后续解纷奠定基础;庭审中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并援引类案判决、示范判决等,更大程度实现案结事了;针对法律关系复杂或当事人存在认知局限的案件,通过庭后谈话、答疑会、制作《判后答疑告知书》等持续开展工作,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要旨、对执行情况形成合理预期,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来源:西安新闻网  记者:刘晓云  通讯员:许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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