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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动产聚合力 助力司法“加速度”
来源:房老二
2024-08-01 09:12

法槌敲下

即刻行动

真理剑锋所指之处

虚假的嚣张

都是纸老虎

看此案执行局

如何另辟蹊径

破解执行难问题

兑现当事人

胜诉权益

前情提要

裴某与高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高某赔偿裴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97000余元。因高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躲避执行很嚣张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查询到高某名下有三处房产,但因房产位置不清晰,无法获取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登记中心未能将案涉房产查封。此时的高某不但不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反而屡次躲避执行,本院依法对高某行政拘留15日。

联合行动破假面

除了已知的三处房产,考虑到高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仍有躲避执行风险。为了尽快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执行局就案涉房产与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席磋商,最终在确认三处房产均为高某所属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使用过渡期不动产单元代码号协助法院对该三处房产予以查封。当执行裁定书送达高某时,高某一反消极履行态度,主动联系承办法官:

“法官,请不要拍卖我的房子,我愿意配合法院工作”。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法官有话说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体现的是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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