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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将有效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来源:房老二
2025-01-13 15:14

据悉,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条例》就全面加强宅基地规范管理,对宅基地申请基本要求、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对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云南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对每户申请宅基地建设的面积标准进行了统一明确,并规定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还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分户条件和户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在《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需报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对宅基地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的流程进行了明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对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明确了不予审批。

此外,《条例》对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进行了相关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还规定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文旅、电子商务等。

为有效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条例》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作出了规定,从指标方面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合理需求,并明确原有的宅基地、依法退出的宅基地,优先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同时,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统建、联建等方式,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来源:农民日报  记者:郜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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